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易,1266,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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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291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告訴人乙○○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以下簡稱忠孝醫院)精神科醫師,姚羽庭(所涉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於民國93年間曾前往忠孝醫院找乙○○看診,2 人產生感情糾葛,姚羽庭於93年12月間復因自殺而送醫急救,嗣於94年1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姚羽庭邀同姊姊甲○○前往忠孝醫院掛號看診並欲調印病歷,惟輪到姚羽庭看診時,乙○○發現因調取病歷人員疏失,未將姚羽庭之病歷送至診間而向渠等解釋,姚羽庭與甲○○認為乙○○刻意刁難不讓渠等調印病歷而在診間內與乙○○爭吵,乙○○見狀況不對且後續已無其他候診病患,遂起身離開診間,姚羽庭與甲○○見狀即緊跟而出,並共同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在忠孝醫院2 樓通道之公共場所,以「不敢面對現實,沒有醫德」等足以貶損乙○○之言語侮辱之。

復於94年2 月17日上午,姚羽庭與甲○○邀同2 人之朋友丙○○前往忠孝醫院調印病歷,適乙○○之妻蘇惠珠亦在醫院內,雙方在地下一樓相遇後,蘇惠珠即持攝影機對姚羽庭3 人攝影,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衝突,經忠孝醫院企劃室人員調處後,姚羽庭等3 人轉而前往醫院2 樓診間請乙○○醫師批示調印病歷之估價單,姚羽庭等人在乙○○批價時欲詢問病歷內容之相關問題,然因乙○○正為其他病患看診而加以制止,進而發生口角,乙○○指責姚羽庭介入其家庭,甲○○則反指乙○○欺騙姚羽庭之感情,於爭吵中,丙○○竟於診間開啟而診間內情形在候診區之民眾均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大聲辱罵「乙○○醫師,你有醫德嗎」,嗣於乙○○批價後,甲○○等人不滿蘇惠珠在診間外繼續對渠等攝影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請蘇惠珠、姚羽庭、甲○○及丙○○轉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以下簡稱同德派出所),惟在該派出所內,因蘇惠珠指責姚羽庭介入他人家庭並繼續錄影,姚羽庭等人亦不滿蘇惠珠之作為,雙方遂在派出所內值班臺附近之公共場所大聲爭吵,警員雖出聲請雙方先坐好仍無法制止,於爭吵中,丙○○接續上揭妨害乙○○名譽之故意,在與蘇惠珠爭吵中,刻意大聲以「沒有醫德的醫師乙○○」等言語,對乙○○公然侮辱之,因認被告丙○○、甲○○共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解,有和解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告訴人乙○○並當庭撤回本件告訴(見本院96年3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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