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易,1362,2007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362號
公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 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