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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所為之
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2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同年2 月26日屆滿,竟遲至96年3 月7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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