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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646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48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9 月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茲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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