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98 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住臺北縣
原居臺北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2 月22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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