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易,630,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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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第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張國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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