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易,701,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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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撤銷。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竊盜罪嫌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 月15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為本院95年度士簡字第29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應於95年6 月19日開始執行,是本件羈押原因應認已消滅,同時移由該案執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張國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漢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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