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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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