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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1號、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信子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再審(95年度再字第1 號),本院准予開始再審,暨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93、13161 號),並追加起訴移送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買賣人口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買賣嬰兒40多件,尚有證據待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 日起執行羈押,而於96年2 月3 日延長羈押2 月。
茲訊問被告2 人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 月3 日起用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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