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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5年7 月26日上午9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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