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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陳雅惠
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陳雅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陳雅惠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3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依法沒入具保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等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一份、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二紙及保證金收據二紙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等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哲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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