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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其前另案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9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本件與該判決確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有連續犯之關係,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獲扣案含有MDMA、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尚誤載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之搖頭丸12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故依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此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即明。
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電子天秤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詳如附表),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4年4 月20日(94)安鑑字第00783 號鑑驗通知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
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品 項│成 分│ 數量及重量 │
├──┼──────┼──────┼──────┤
│1 │深綠色藥丸 │甲基安非他命│9 顆(驗餘淨│
│ │ │、MDMA │重3.2876公克│
│ │ │ │) │
├──┼──────┼──────┼──────┤
│2 │淺綠色藥丸 │MDMA │2 顆(驗餘淨│
│ │ │ │重0.2875公克│
│ │ │ │) │
├──┼──────┼──────┼──────┤
│3 │黃色藥丸 │MDMA │1 顆(驗餘淨│
│ │ │ │重0.0928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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