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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加重強盜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3 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復自96年2 月3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嗣已經本院於96年3 月8 日以其犯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 年,業已審結,有本院95年度訴字1130號判決書正本1 紙附卷可稽。
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自96年3月19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3 月16日96年執丙字第1213號執行指揮書(甲)1 份、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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