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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住所地址均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本院審判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 份、本院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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