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訴,1270,200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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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律師
邱群傑律師
賴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96年3月2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持有制式手槍、子彈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等罪,依被告甲○○之自白及被害人之指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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