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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1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具保後,已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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