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訴,137,200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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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彭洪媛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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