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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4號
具 保 人 甲○○
樓
被 告 乙○○
樓
現逃亡去向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秀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94年保刑字第291 號),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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