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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彭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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