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訴,341,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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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叁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於95年3 月30日提起公訴,並於同日將被告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3 月30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6 月29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5年6 月28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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