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年度偵緝字第171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乙○○原受甲○○雇用,並住在甲○○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252 巷8 號4 樓住處。
乙○○因缺錢花用,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民國94年5 月29日上午近11時許,見甲○○在上址熟睡,而竊取甲○○所有皮包1 只【內含其所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 餘元、南港富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郵政儲金金融卡、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支票1 紙(支票號碼:FA0000000 、發票人黃秋吉、付款行:臺北縣汐止市農會中興分部、帳號:000000000 、面額10萬元、發票日94年5 月30日)】、車牌號碼BGO-838 號重型機車之鑰匙及PHS-J100型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 M卡),得手後即逃逸,並將機車鑰匙丟棄。
復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同日下午3 、4 時許,至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捷運站附近之便利商店內,將其竊得之前開甲○○南港富康郵局金融卡,插入該便利商店內某銀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前因替甲○○工作而知悉之提款卡密碼,使上開金融機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機取得甲○○該帳戶內之存款15,800元(另6 元為跨行手續費),並將詐領之款項及前竊取之現金2,000餘元,花用殆盡。
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94年5 月29日下午1 時10分43秒至同年月30日晚間8 時40分35秒止,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發話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基地台位置附近等地,以前開竊得之甲○○向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如附表受話號碼欄所示之電話,而盜用甲○○上開行動電話,以無線方式盜用甲○○登錄於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交換機資料庫之行動電話門號,通信共計55通,共獲得免付電話費約6,000 餘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詳細之受話號碼、發話始末時間、基地台位置詳如附表所示),嗣乙○○於同年6 月1日或2 日,將上開行動電話(含門號)轉售他人。
乙○○另於94年5 月30日上午8 、9 時許,偕同不知情之友人丙○○至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之臺北北門郵局,央請丙○○提示上開支票,因甲○○業向臺灣票據交換所辦理掛失止付,故遭退票,經循線查獲始查悉上情。
案經被害人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丙○○、丁○○(甲○○之配偶)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前述支票正、反面、退票理由單、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南港富康郵局前述帳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4年9 月6 日大眾電監第00000000號傳真函及檢附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核被告趁甲○○熟睡,竊取如前所述皮包、行動電話等物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又被告為無提款權人,利用竊得之甲○○所有之郵局提款卡鍵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使自動付款設備誤認其係有提款權人之真正提款而支付款項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甲○○登錄於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交換機資料庫之行動電話門號,盜用其電信設備通信,而得不法利益部分,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
再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
本罪之處罰係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
被告就多次盜用被害人甲○○行動電話通信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前開3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財物,竟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為竊盜、盜用電信設備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影響治安、危害社會安全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不法所得利益、智識程度暨被告業獲被害人表示原諒且不予追究(此有被害人甲○○傳真函及偵訊筆錄在卷可憑)、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按電信法第60條規定「犯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觀之電信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設備者」或「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可知法條之中供行為人犯罪之工具為所謂之電信器材,亦即同法第60條應沒收之物。
至竊盜所得之行動電話依前開說明,應為法條中所謂之「他人電信設備」,故並非應依同法第60條義務沒收之電信器材(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故本件被告所竊得之被害人甲○○所有之前揭行動電話,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編│ 發話門號 │ 受話門號 │通話起始時間 │ 基地台位置 │
│號│ │ │結束時間 │ │
├─┼─────────┼─────┼────────────┼───────────────┤
│1 │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10分43秒 │台北縣汐止市○○路○段216巷7號 │
│ │ │ │94年5月29日13時12分23秒 │2樓樓頂 │
├─┼─────────┼─────┼────────────┼───────────────┤
│2 │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16分01秒 │台北縣汐止市○○路○段110號5樓 │
│ │ │ │94年5月29日13時17分49秒 │ │
├─┼─────────┼─────┼────────────┼───────────────┤
│3 │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25分59秒 │台北縣深坑鄉○○里○○鄰○○路3 │
│ │ │ │94年5月29日13時26分52秒 │段331-349號12樓樓頂 │
├─┼─────────┼─────┼────────────┼───────────────┤
│4 │ 0000000000 │(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33分35秒 │台北市○○區○○街220巷25號7樓│
│ │ │37 │94年5月29日13時34分11秒 │頂 │
├─┼─────────┼─────┼────────────┼───────────────┤
│5 │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38分08秒 │台北市文山區○○○路○段73號4樓│
│ │ │ │94年5月29日13時38分29秒 │頂 │
├─┼─────────┼─────┼────────────┼───────────────┤
│6 │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40分25秒 │台北市文山區○○○路○段12號10 │
│ │ │ │94年5月29日13時40分48秒 │樓頂 │
├─┼─────────┼─────┼────────────┼───────────────┤
│7 │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49分08秒 │台北市○○區○○路3段56號 │
│ │ │ │94年5月29日13時50分03秒 │ │
├─┼─────────┼─────┼────────────┼───────────────┤
│8 │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54分09秒 │台北市大安區○○○路○段6號 │
│ │ │ │94年5月29日13時55分21秒 │ │
├─┼─────────┼─────┼────────────┼───────────────┤
│9 │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3時58分40秒 │台北市○○區○○街62號旁(環南│
│ │ │ │94年5月29日14時00分33秒 │綜合市場對面) │
├─┼─────────┼─────┼────────────┼───────────────┤
│10│ 0000000000 │(00)000000│94年5月29日14時03分49秒 │台北市大同區市○○道○段1號10樓│
│ │ │88 │94年5月29日14時04分40秒 │ │
├─┼─────────┼─────┼────────────┼───────────────┤
│11│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4時05分52秒 │台北縣三重市○○路○段62號10樓 │
│ │ │ │94年5月29日14時07分06秒 │ │
├─┼─────────┼─────┼────────────┼───────────────┤
│12│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4時17分37秒 │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路1 │
│ │ │ │94年5月29日14時18分00秒 │段61巷9號樓頂(本建物樓高4樓)│
├─┼─────────┼─────┼────────────┼───────────────┤
│13│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4時23分38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14時23分40秒 │ │
├─┼─────────┼─────┼────────────┼───────────────┤
│14│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4時45分55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29日14時48分24秒 │樓 │
├─┼─────────┼─────┼────────────┼───────────────┤
│15│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4時58分55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29日15時01分18秒 │樓 │
├─┼─────────┼─────┼────────────┼───────────────┤
│16│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6時15分24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16時15分26秒 │ │
├─┼─────────┼─────┼────────────┼───────────────┤
│17│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6時48分34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16時48分36秒 │ │
├─┼─────────┼─────┼────────────┼───────────────┤
│18│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9時07分22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19時07分24秒 │ │
├─┼─────────┼─────┼────────────┼───────────────┤
│19│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9時21分19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19時21分21秒 │ │
├─┼─────────┼─────┼────────────┼───────────────┤
│20│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9時32分49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19時32分51秒 │ │
├─┼─────────┼─────┼────────────┼───────────────┤
│21│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9時49分59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19時50分01秒 │ │
├─┼─────────┼─────┼────────────┼───────────────┤
│22│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19時59分59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0時00分01秒 │ │
├─┼─────────┼─────┼────────────┼───────────────┤
│23│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0時09分50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0時09分52秒 │ │
├─┼─────────┼─────┼────────────┼───────────────┤
│24│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0時22分39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0時22分41秒 │ │
├─┼─────────┼─────┼────────────┼───────────────┤
│25│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0時30分12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29日20時31分49秒 │樓 │
├─┼─────────┼─────┼────────────┼───────────────┤
│26│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0時52分47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0時52分49秒 │ │
├─┼─────────┼─────┼────────────┼───────────────┤
│27│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1時10分16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1時10分18秒 │ │
├─┼─────────┼─────┼────────────┼───────────────┤
│28│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1時30分29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1時30分31秒 │ │
├─┼─────────┼─────┼────────────┼───────────────┤
│29│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2時12分49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29日22時14分05秒 │樓 │
├─┼─────────┼─────┼────────────┼───────────────┤
│30│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2時24分36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2時24分38秒 │ │
├─┼─────────┼─────┼────────────┼───────────────┤
│31│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2時32分09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2時32分11秒 │ │
├─┼─────────┼─────┼────────────┼───────────────┤
│32│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2時44分29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2時44分31秒 │ │
├─┼─────────┼─────┼────────────┼───────────────┤
│33│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2時48分24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29日22時53分07秒 │樓 │
├─┼─────────┼─────┼────────────┼───────────────┤
│34│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29日22時59分08秒 │不詳 │
│ │ │ │94年5月29日22時59分10秒 │ │
├─┼─────────┼─────┼────────────┼───────────────┤
│35│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0時40分36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0時41分09秒 │樓 │
├─┼─────────┼─────┼────────────┼───────────────┤
│36│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0時45分20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0時45分48秒 │樓 │
├─┼─────────┼─────┼────────────┼───────────────┤
│37│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0時46分33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0時47分10秒 │樓 │
├─┼─────────┼─────┼────────────┼───────────────┤
│38│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7時01分31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7時02分09秒 │樓 │
├─┼─────────┼─────┼────────────┼───────────────┤
│39│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7時10分01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7時10分49秒 │樓 │
├─┼─────────┼─────┼────────────┼───────────────┤
│40│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7時13分41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7時15分25秒 │樓 │
├─┼─────────┼─────┼────────────┼───────────────┤
│41│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7時16分27秒 │不詳 │
│ │ │ │94年5月30日07時16分37秒 │ │
├─┼─────────┼─────┼────────────┼───────────────┤
│42│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7時34分23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7時34分42秒 │樓 │
├─┼─────────┼─────┼────────────┼───────────────┤
│43│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7時43分02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7時43分02秒 │樓 │
├─┼─────────┼─────┼────────────┼───────────────┤
│44│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7時46分16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7時46分55秒 │樓 │
├─┼─────────┼─────┼────────────┼───────────────┤
│45│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8時13分38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41號頂樓│
│ │ │ │94年5月30日08時13分47秒 │ │
├─┼─────────┼─────┼────────────┼───────────────┤
│46│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9時06分43秒 │不詳 │
│ │ │ │94年5月30日09時06分45秒 │ │
├─┼─────────┼─────┼────────────┼───────────────┤
│47│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09時08分12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09時09分10秒 │樓 │
├─┼─────────┼─────┼────────────┼───────────────┤
│48│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10時48分26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10時48分55秒 │樓 │
├─┼─────────┼─────┼────────────┼───────────────┤
│49│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11時39分50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11時42分01秒 │樓 │
├─┼─────────┼─────┼────────────┼───────────────┤
│50│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11時53分07秒 │不詳 │
│ │ │ │94年5月30日11時53分09秒 │ │
├─┼─────────┼─────┼────────────┼───────────────┤
│51│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12時10分16秒 │不詳 │
│ │ │ │94年5月30日12時10分18秒 │ │
├─┼─────────┼─────┼────────────┼───────────────┤
│52│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12時14分16秒 │不詳 │
│ │ │ │94年5月30日12時14分18秒 │ │
├─┼─────────┼─────┼────────────┼───────────────┤
│53│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12時24分37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6巷16號3│
│ │ │ │94年5月30日12時28分06秒 │樓 │
├─┼─────────┼─────┼────────────┼───────────────┤
│54│ 0000000000 │0000000000│94年5月30日13時50分53秒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7-3號4樓│
│ │ │ │94年5月30日13時51分00秒 │ │
├─┼─────────┼─────┼────────────┼───────────────┤
│55│ 0000000000 │117 │94年5月30日20時40分25秒 │台北縣板橋市○○里○○路327之4│
│ │ │ │94年5月30日20時40分35秒 │號5樓 │
└─┴─────────┴─────┴────────────┴───────────────┘
論罪法條: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