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訴,359,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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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仁貴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被 告 李俊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仁貴、李俊廷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仁貴、李俊廷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4 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又本院已於95年6 月19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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