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訴,371,200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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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1 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5年4 月6 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已於95年6 月29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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