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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8 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96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934 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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