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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兆寶
具 保 人 姚家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家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陳兆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姚家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兆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楊迺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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