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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4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53、2529號、95年度毒偵字第485 、501 、594 、6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猶不知悛悔,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95年6 月間某日起迄95年7 月6 日為警採尿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止,在臺北縣汐止市○○街141 巷51號2 樓住處及某醫院,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
嗣於95年7 月6 日下午5 時55分許,為警在臺北縣汐止市○○路150 巷4 之1 號騎樓查獲,始查知上情。
因認被告甲○○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2 月22日死亡,此有國泰綜合醫院汐止分院死亡證明書、本院自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下載之查詢資料在卷可佐。
被告既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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