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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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