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44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