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易,129,2007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7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代理人翁紅美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95年2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楊得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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