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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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