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易,286,200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66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士簡字第1558號),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提起公訴有相同效力)。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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