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易,347,2007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96年3 月1 日96年度易字第347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6年3 月1 日96年度易字第347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件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逾越門扇竊盜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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