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易緝,6,2007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三芝鄉○○街○段24號5樓
原居台北縣三重市○○路○段39號3樓
選任辯護人 謝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緝字第9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12月31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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