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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 壹顆(驗餘重0.08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宗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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