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0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四
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心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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