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聲,122,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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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被沒收保證金新台幣25萬元,茲因案件終結,請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聲請人雖具狀聲請發還保證金,然聲請狀陳述係聲請發還「被沒收」之保證金,於法無據。

又聲請人未提供保證金收據,並僅記載案號「83年度保管字3016號」,經本院查閱聲請人之前案紀錄表,聲請人於民國83年間涉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其執行案號係86年度執字第1948號,聲請人於83年間另有83聲532 號案件,經調閱該等案件全卷,並向本院出納室查詢,均無83年度保管字第3016號保證金未領之資料,亦無聲請人甲○○未領保證金之文件,經通知聲請人提出保證金收據憑查,聲請人收受通知後亦未提出相關憑據核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通知聲請人到院,聲請人亦未出庭提出相關資料。

是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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