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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茲因該被告乙○○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附於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執行卷可稽,且本院於96年3 月1 日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獲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心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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