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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有通緝書及電話紀錄在卷可憑,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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