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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5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 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 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民國96年2 月1 日安鑑字第0960000172號鑑定書1 紙附於95毒偵字第1672號偵查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姜 麗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莉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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