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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53歲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8 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准將被告交保。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但被告嗣已逃匿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10月26日基檢清公93偵3107字第19484 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證(以上均為影本),堪認定為真實。
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附卷可參。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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