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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 (96年度聲沒字第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稱重)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0月19日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聲請人以95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物1 小包,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屬違禁物,故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即明。
又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此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警報告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0月19日凌晨2 時4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 日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案件,因被告於95年12月7 日死亡,由聲請人以95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
惟該案扣案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量微無法稱重),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號調科壹字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
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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