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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7495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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