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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4樓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3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9 月5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8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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