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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6 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弄12號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2 月4 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於93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6年3 月13日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50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6 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4 月22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心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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