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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 月5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並於96年3 月29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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