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住桃園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9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7 月14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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