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重訴,1,2007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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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林孝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1 月5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而本裁定業於96年3 月27日當庭宣示,即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心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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