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 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