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6,重附民,10,2009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 告 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壬○○
子○○
庚○○
乙○○○
丙○○
丁○○
癸○○
戊○○
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自字第1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證據詳如附件。

貳、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吳祚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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