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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凱旋大地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漢彬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開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59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楊得君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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